承德商标注册申请过程中存在哪些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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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德商标注册申请过程中存在哪些风险?

作者:承德益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0-07-01 08:03:38

我国《商标法》第10条、11条、28条对注册商标做出了明确的制止性规矩,假如违反上述规矩,承德商标注册请求将被商标局驳回。在商标检查过程中检查员具有较高的自在裁量权,而且不同检查员的检查标准也是不同的。这使得请求人在请求前无法有用的掌控注册危险。承德商标注册过程中或许存在的危险总结如下:

1、与别人在先商标注册请求相近似虽然国家工商管理总局现已开放了商标查询体系。可是我国商标网上所提供的商标查询效劳存在必定的缺少。首要该体系存在六个月的盲查期。关于六个月内提出的注册请求无法经过该体系查询。其次,虽然该体系可以较为精确地查询出在先注册的相同商标,可是关于近似商标的查询仍存在较大的缺少。第三,该体系是经过对图形要素的描绘来查询图形商标的。因为查询者与商标信息录入者对商标构成要素的知道不同,使得商标查询体系仍不能精确查询图形商标。最终,该体系关于商标运用产品相似性的查询只能精确到类别,无法精确到每一件产品,无法精确的查询到相似群组的相似产品上运用的近似商标。而在检查过程中关于近似商标与相似产品的断定依托检查员的自在裁量权、尤其是图形商标并无严厉一致的检查标准。即便对在先注册商标的精确查询,商标局也有或许依据《商标法》第28条予以驳回。

2、违反制止性规矩我国《商标法》第10条对商标做出制止性规矩。可是在商标注册请求实务中请求人不或许先知先觉熟知社会各个职业。所请求的注册商标很简单违反该规矩。例如依据该规矩,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外国闻名城市与形成不良影响的标识不得作为商标运用。可是我国有上千个县级行政区划。请求人在注册商标时不或许对此彻底熟知。关于外国闻名城市更不或许悉数知悉。请求人的注册行为并没有混杂相关大众的恶意,但因为所请求商标在客观上与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相同。使得该商标注册请求被商标局驳回。在检查实践中关于宗教词汇一般制止作为商标注册。然而生活中因为许多请求人并不信奉宗教。无法知道到一些现已生活化的宗教术语所包含的宗教意义。而这样的商标在请求过程中极易被商标局依据《商标法》第十条所驳回。例如北京某公司将其运营的网络游戏"天龙八部"请求为注册商标。商标局依据《商标法》第十条驳回了其注册请求。

3、缺少显著性依据《商标法》第1l条规矩,阐明运用产品特征、质量的标识不得作为注册商标。依据商标法基本原理,依据商标与运用产品的联系分为臆造商标、叙说商标、指示商标。叙说商标和指示商标与商标运用产品关联性较强,很简单被认定为对产品特征的描绘而驳回注册请求,该类商标在注册中存在必定危险。关于臆造商标,虽然其与商标请求运用产品关联性较低。可是实践中当一件商标的闻名度到达必定程度后,请求人为了维护该商标的商场价值。

市场经济作为竞争经济,商品或者服务的提供者想要在市场中占得先机,获得盈利,商标这个无声的推销员起着极为重要的作用。现在越来越多的国内企业开始逐渐意识到了商标的有形价值。如何使用和保护商标,使商标价值最大化,也就成为企业日益关注的问题。现在越来越多的申请人在注册商标的同时考虑版权登记,商标和版权看似并无太大关联,实则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   

版权登记有利于保障商标权利的稳定,防止只注册商标导致的权利缺失。当商标的设计者和商标注册人为同一人的时候,从法律上讲,是不会产生权利冲突的,但如果二者非同一个人,或者两者为同一人但是无法证明的时候,权利冲突就产生了,这种情况下,商标的注册很可能会受到影响。

因为一件作品委托他人设计,或是职务作品的时候,没有版权登记难以证明归属权,无法确定原始权利,会给权利人主张权利造成极大的困难。而版权登记很好的解决了这一问题,因为除非有其他足以推翻著作权登记证书内容的相反证据,否则,持有登记证书的一方将被司法机关或行政机关认定是作品的著作权权利人。

根据《商标法》的有关规定,如果著作权利人对注册商标有异议的可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也可以请求法院判令商标权人停止使用其注册商标。所以如果版权归属不明,商标在注册过程中可能会遇到商标作品的版权之争,也就是说,当商标在申请注册过程中,若商标设计者主张该商标的著作权属于他本人,而商标申请人又无法拿出相应的证据材料,就会产生麻烦,而到目前为止,只有对商标进行版权登记才是最有效也最便捷的规避方式,申请商标的同时做版权登记的,可以保证商标的著作权和商标权都属于自己,在这种情况下,是没有人能够与你发生版权归属之争的。   

此外,有些人觉得,作品自生成起就拥有版权,既然都拥有了,还登记干什么?殊不知,虽然版权自带保护功能,但这种版权保护在需要提供证据确权时是无法起到作用的,而这也正是它的弊端所在,而为了对我们的版权进行保护,还是要进行版权登记,特别是商标,先做版权登记的,能够在后续注册过程中避免很多问题。

商标注册公司认为,直接表示商品作用的名词,是各经营者在其商品或服务上常用的说明性文字,属共用的范畴,应禁止独家垄断。商标必须具有显著性,这是商标注册的首要条件。所谓商标的显著性是指商标能够区别商品或服务出处的特性。缺乏显著性的标记由于没有可能起到商标的区别作用,在世界各国均不能作为商标得到注册和保护。

简单的说,就是能显然的辨别、识记的性质。这种显著性的判断需要经过专业评判,法条不能以一应万,应当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仅用表示商品作用的名词作为商标,不具备识别不同经营者的显著特征。 另外,商标注册公司提醒大家,《商标法》第11条中“直接”二字非常重要,间接的、暗示的具有区别性的词汇是可以作为商标的。如“畜乐”畜药、“远声”乐器等,即属于暗示性标志,可以作为商标予以注册。 

商标注册公司先给大家举个案例说明:某地,有一个孟某办起了木材加工厂,孟某一个朋友建议他将生产的乒乓球拍注册个商标,一来可以对外作广告宣传,二来可以抬高产品身价。于是,孟某向商标局提出申请注册“健身”两字为商标。孟某申请注册的商标,商标局是不会予以核准的。我国《商标法》第6条规定,除几种需要实行强制注册商标的商品外,大部分商品都实行自愿注册的原则。

换句话说,申请注册商标是孟某的一项权利,但并不是所有的申请都能予以核准,作为注册商标应符合法定的条件。《商标法》第11条第1款第2项规定,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这一项实际是禁止以商品本身的特点作为该商品的商标。就同一种商品而言,其原料、功能、用途等特点是一致的,因此,用商品的特点作为商标,不具备识别不同生产者的显著特征。

另外,以商品的质量、功能等作为商标,往往易出现夸大性宣传,误导消费者。由此可见,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就孟某的情况而言,因为孟某申请注册的商标“健身”两字,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作用,很难将自己与其他生产者的商品区分开,不符合商标注册的条件,故商标局将会驳回孟某的申请。 所以商标注册公司认为,直接表示商品作用的名词,是各经营者在其商品或服务上常用的说明性文字,属共用的范畴,应禁止独家垄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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